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根据《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院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新蒲京官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高等职业教育职能,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恪守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双高计划”院校发展战略。
第五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
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条 学院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
第八条 各专项工作委员会主要包括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委员会、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等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同意,也可增设其他专项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项工作委员会处理其他专项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项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简称“学术分会”)主要由各二级学院(部)设立,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学术道德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学术分会在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简称“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根据专业大类合理布局委员组成,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和较强学术评价能力的青年教师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术分会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十二条 学术分会委员由担任二级学院(部)领导职务的委员和专任教师两部分组成。其中,担任二级学院(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专任教师委员原则上应是教授,人数不足的可扩大至副教授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和较强学术评价能力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一般为7-9人的单数;学术分会聘请来自企业及行业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分会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院岗位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可随时调整和增补。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的年度预算安排。
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处理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和教材选用的日常事务。
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处理师资队伍建设的日常事务。
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处理科学研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产生
第十五条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遵守委员会章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各专项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与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后提名,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二)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职务委员。
(三)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学院(部)需要推荐的委员名额,由各二级学院(部)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选举等方式产生。
(四)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外各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中聘任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聘任,一般不超过7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结果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各专项工作委员会推选结果和学术分会推选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其中职务委员根据职务变动自动更替,各二级学院(部)推荐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空缺的二级学院(部)重新选举增补,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增补的委员与本届委员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以上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须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1.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与学院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规划;
2.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学院的重大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实验室及科研基地建设;
4.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有关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术委员会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章程及学术分会组织规程;
7.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须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各专项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院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的;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需要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的;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的;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须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3.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相关部门须进行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委员会、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等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按照各自章程及事务组织规程独立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术分会职责: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向学院推荐的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向学院推荐或者二级学院(部)自主决定的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向学院推荐或者二级学院(部)自主决定的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二级学院(部)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基地建设;
(八)向学院建议或者二级学院(部)自主决定的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二级学院(部)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分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相关二级学院(部)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根据议题需要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学术分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项目和学院评价的言论;
(二)涉及学院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若有违反者,可适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学院批准后,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请假;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2次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专项工作委员应依据本章程,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章程,报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各学术分会参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发现与国家的相关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的相关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蒲京娱乐场官网3245学术委员会章程》(陕工院院字〔2014〕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