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振洪 来源:中国教育报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职业教育法》)颁布之后,高职教育跨越式发展,办学规模迅速扩大,逐渐占据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5月1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篇幅大幅增加,内容大为丰富,制度设计更为完善,对高职教育的定位、层次、制度架构、外部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必将助推高职教育实现更高质量的跨越式发展。
确立了高职教育发展的“新定位”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明晰了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并对高等职业教育在职教体系中的发展定位予以明确。
一是在横向对比中确立了“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办学定位。新法开宗明义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使命,也为高职教育未来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二是在纵向发展中确立了“中职—职业专科—职业本科”的办学体系。新法对我国职业教育体系进行了系统界定与完善,明确了高职教育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构中肩负着引领中高职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职责,带动构建“中职—职业专科—职业本科”的发展路径,成为职业教育的核心力量。
三是在自我革新中确立了“德技并修、多元创造”的办学目标。新法强化了职业教育对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方面的综合培养,将德技并重的多样化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为依托的就业创业作为重要追求,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定位,从法律上解决了升本以后高职教育办学的定位不清、思路不明及“学术漂移”等风险。
打破了高职教育发展的“天花板”
数据显示,我国高职学校有1486所,在校生1590.10万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仅有32所(其中民办院校22所),在校生12.93万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体量较小,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彻底打破了高职教育发展的“天花板”。
一是确立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合法地位。新法明确提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层次分布和发展通道。
二是明确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路径。新法明确规定不仅高职院校、职业技术大学这类职业类院校可以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普通高等学校也可以举办本科职业教育,这无疑将极大激发职业教育的竞争性,迎来多路大军“齐头并进”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激烈局面。
三是明晰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制度。新法规定了“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不仅清晰指明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申办路径,更有效破解了本科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制度瓶颈,为本科职业教育的茁壮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筑牢了高职教育发展的“顶梁柱”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极大拓宽了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并对支撑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进行了系统优化。
一是为产教深度融合提供了系统的法律遵循。高职教育在推进产教融合的过程中一直面临着法律保障不健全、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水平浅层次的突出问题。新法对症下药,强调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展开合作必须签订协议和契约,明确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政策优惠和支持奖励,鼓励和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同高职学校开展学徒培养合作。
二是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学生实习实训缺乏强有力的规范监督与保障一直是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顽瘴痼疾,新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应享有的权益,也对实习实训的内容、标准以及组织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更对有关违法行为明确了惩罚措施。
三是为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总体要求,压实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在经费保障上,确立了国家重点支持、地方投入为主的保障机制,明确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足额拨付经费。在师资队伍建设上,破除唯学历、唯文凭等弊端,职业学校可以放宽学历限制,聘请行业企业一线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
激活了高职教育发展的“动力源”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强化了党的领导在高职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心骨”地位,内外并举激发了行业企业办学动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有效激活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力,并为高职教育发展提供了公平的就业环境和有利的舆论氛围。
一是党的领导在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得以明确。党的领导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治前提,在高职教育发展中起到了把方向、管大局、谋大事、保落实的关键作用。新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办职业学校必须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强化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是行业企业举办高职学校的法律依据得以明确。新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参与举办高职学校能够有效破解高职教育“关门办学”“封闭办学”的现实困境,真正打通产教之间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高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拓展方向得以明确。新法赋予职业学校在机构设置、人才招聘、职称评定、内部薪酬分配、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仅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也可以作为支付教师、企业专家等人员的劳动报酬,还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无疑将更有效激发学校的发展活力。
四是高职毕业生就业机会的公平保障得以明确。新法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能够有力改善高职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考公、考编中屡遭歧视的不良现状,进一步确保高职学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法律权利,拓展了职业生涯的发展空间,拔高了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也为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发展生态。
(作者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首席专家)